一、 藥品常規劑量(單一用藥時):
「戒菸服務用藥原則」
(一)Varenicline:1 毫克/次,每日 2 次。
(二)Bupropion:150 毫克/次,每日 2 次。
(三)尼古丁貼片:每日 1 片。
(四)尼古丁咀嚼錠:依吸菸狀況而異,建議以 2-4 毫克劑型開始使用,每日 8-12 錠。 (五)尼古丁吸入劑:建議每日 6-12 藥匣。
(六)尼古丁口含錠:建議每日 9-15 錠。
(七)尼古丁噴霧劑:依吸菸狀況而異,每次 1-2 噴替代一支菸為原則,以一般平均每天吸 15 支
菸為例,建議一天 15-30 噴。(新增)
二、 劑量調整:
(一)處方 Varenicline 時,初次使用時,第 1 週用藥應遵循第 1-3 天 0.5 毫克/次、每日 1 次, 第 4-7 天0.5 毫克/次、每日 2 次,如無異常則第 8 天起增加至 1 毫克/次、每日 2 次;後 續使用之起始劑量,由醫師依臨床狀況專業判斷。
(二)處方 Bupropion 時,初次使用時,之第 1-3 天應處方 150 毫克/次,每日 1 次,第 4 天以後 處方 150 毫克/次,每日 2 次;後續使用之起始劑量,由醫師依臨床狀況專業判斷。
(三)使用尼古丁藥物之個案,宜於吸菸量或臨床症狀改善後逐步遞減用藥劑量。若無法降低劑 量時,須於病歷或個案紀錄表說明原因(例如:起始劑量過低、減少吸菸量後又增加吸菸 量、菸癮或戒斷症狀加劇)。
三、合併用藥規定:
(一)補助藥物治療以單一用藥為原則,「合併用藥」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,並於病歷或相關紀 錄文件中述明,始同意給付:
1. 曾經使用單一藥物治療失敗者。
2. 該療程中單一藥物治療達 2 週後,戒斷症狀仍顯著者。
3. 為重度吸菸者(平均每日吸菸量≧31 支)。
4. 經醫師或藥師評估,個案有生理、心理、社會之需求,經詳述需求及理由者。
(二)同意補助之「合併用藥」組合方式包括:
1. 合併尼古丁藥物:貼片+其他一種短效藥物。(合併用藥應視個案狀況減低合併用藥
之藥量)
2. Bupropion+任何一種尼古丁藥物。
(三)Varenicline 之合併用藥不予補助。
四、開藥週數及間隔:
(一)初診個案開藥週數限制:第一療程個案初診時其處方以 1~2 週為原則,後續療程於初診日 期一年內不在此限(最多開 4 週)。另如有具體因素應載明於病歷或戒菸治療個案紀錄 表,則可視個案需求增加週數【最多開 4 週,適用情形:1、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; 2、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;3、疫情或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 因素。以上情事應於病歷或戒菸治療個案紀錄表載明(包括事況說明及其發生之日期等), 並請個案簽名確認,以示負責】。
(二)複診時,使用戒菸輔助用藥,應依醫藥專業、個案成癮度及臨床症狀,並參照藥品仿單及 臨床戒菸服務指引,確信可以掌握個案戒菸情形,始開立超過 2 週之戒菸藥品數量,最多 開4週。
111年6月修正版